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1984********,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新疆尼勒克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沉迷于网络赌博,在自身不具备还款能力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并通过谎称短时间还款和给好处费、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从被害人葛某某、王某某等10人处共骗取人民币326500元,用于网络赌博、还债务及个人挥霍。被告人赵某某现已退赔共计人民币523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为由向被害人姚某某借款,通过谎称2小时后还款和给予好处费2000元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的信任后,先用随身携带的poss机从被害人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套现,未能成功。又让被害人姚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骗取资金后,当场将其中的25000元通过手机用于网络赌博,并谎称信用卡不能提现无法还款并离开。经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姚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为由向被害人马某甲借款,通过谎称3个小时后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信任后,在农业银行门口用随身携带的poos进行套现,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2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债务。经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马某甲退赔人民币10000元。
3.2017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向谈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为担保人。后因被告人赵某某未还款,谈某某将担保人王某某起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王某某在自己店中将人民币30000元交给被告人赵某某用于归还谈某某欠款,两人一同前往尼勒克县谈某某的台球厅,王某某在门口等候,被告人赵某某进入台球厅内归还谈某某欠款。被告人赵某某从台球厅出来后谎称已经将30000元归还谈某某并离开。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3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
4.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对灯具店老板被害人葛某某谎称在尼勒克县菜市场旁边的小区有自己的房子要装修,需要购买灯具。以借款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之后再用信用卡购买灯具为由,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信任后骗取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5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经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葛某某退赔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为由,先通过向被害人任某某借款后及时还款和给予1000元好处费的方式骗取任某某的信任,当天在还款的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再次以相同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某共计人民币63000元。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要贷款请银行工作人员吃饭,再次骗取被害人任某某15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64500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
6.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为由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通过谎称2个小时后还款并给予手续费1000元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32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经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退赔人民币4000元。
7.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通过谎称24小时后还款并当场给予好处费1000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2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债务。经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10242元。
8.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为由向被害人马某乙借款,通过谎称24小时后还款并许诺给予好处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马某乙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40000元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经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马某乙退赔人民币1140元。
9.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通过谎称2天后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骗取人民币2000元。当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2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姐姐赵某乙帮其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
10.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还信用卡到期之债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丙的信任后骗取人民币20000元。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再次以同样的借口骗取被害人马某丙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25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农业银行卡2张、邮政银行卡2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蓝色poss机1部、银色VIVOX20A手机1部;
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常口信息、农业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流水账单、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收条复印件、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聊天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叶某某、贺某某、戴某某、董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马某丙、马某乙、任某某、陈某某、马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报告1份;
7.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葛某某、王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32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晓玲
检察官助理:周福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尼勒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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