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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

起 诉 书

新检乌铁分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333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号院*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库尔勒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库尔勒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库尔勒铁路公安处依法逮捕。经库尔勒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库尔勒铁路公安处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库尔勒铁路公安处依法逮捕。

本案由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同年7月22日转到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9日告之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9日左右,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包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和辅料。后高某某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和现金的方式给包某某支付了36300元,购买了450克冰毒和1包辅料。当天晚上,高某某向包某某提出购买1包麻古,并微信支付4200元。包某某于当天将1包麻古在成都市青铁家园交给了高某某。次日,包某某带着高某某前往其在成都市白莲池村的老房子内,将450克冰毒及50克左右的辅料交给高某某。

2.2018年2月3日,高某某再次与包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和辅料。高某某通过微信转帐19980元和现金的方式向包某某支付购毒款。后包某某在成都豪庭酒店房间内250克冰毒和1 包辅料交给高某某,并通过微信将11000元人民币退回高某某。高某某将从包某某处购买的冰毒添加辅料并重新封装。2018年2月5日,高某某携带麻古91.5颗(净重8.81克)、冰毒805. 91克乘坐K452次列车时被乘警查获。后经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物品中取样送检材料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8年8月2日,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将被告人包某某抓获后,在对其居住的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号院*栋*单元***室搜查时,查获用发令枪改装的疑似火药枪一支及冰毒疑似物8.985克。经兰州铁路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包某某住处查获的用发令枪改装的疑似火药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包某某住处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到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监视居住期间认真遵守各项规定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开展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枪支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枪支检验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包某某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3张。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给他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717.79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包某某明知私人不能持有枪支,却将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放在家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某某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并经侦查机关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于重大立功。建议对被告人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十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员:路立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兵团农二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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