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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沙某某垦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镇**路**号,住第一师阿拉尔市**镇**团**连**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因其2020年1月14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该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400元。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垦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豪爵”牌红色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第一师**团**连**队公安检查站门前路段处,未接受常规检查并驾车离开,在其行驶到第一师**团**连老**连处被检查站民警拦停的过程中,其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检查站民警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随后将其带至第一师**团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

经鉴定:在阿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9.97mg/100ml,已达危险驾驶标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阿某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艾某某、阿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哈力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清华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第一师**团**连**号房,联系电话13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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