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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路**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6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发展大道的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都路立交桥进入匝道时,被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高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1.9mg/100mL。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高某甲被现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甲被现场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晓林

于富来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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