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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3713,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辽******灰色**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辽宁省新民市***镇******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关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 99.22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一寸免冠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说明。2.被告人关某某的笔录、亲笔供词。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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