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69********,彝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新平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杨某某饮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李某甲、杨某乙、方某某,由扬武集镇沿213国道驶往**村委会***小组方向,22时30分,行至213国道3489公里350米(扬武镇片区)处,由于未靠右侧通行,所驾车辆车头部位与对向驶来的由矣某某驾驶载李某乙、李某丙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部位相撞,造成杨某某、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不同程度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1.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1.44mg/100ml,矣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2.杨某某、李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矣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为轻伤一级。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案件详细信息记录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身份、前科及归案情况;身份信息查询证实查询事故当事人、被害人身份信息情况;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杨某某准驾车型及肇事车辆基本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提取被告人血液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矣某某陈述证实其载着李某乙、李某丙在扬武镇检测站附近与对向行驶在自己的行驶路线上的车辆在避让过程中相撞后受伤的事实经过;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述证实当晚坐车发生事故并受伤的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普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10月6日晚杨某甲、杨某乙、普某某、杨某某一起在杨某甲租住的地方吃饭喝酒,期间杨某某喝了三、四两白酒;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2019年10月6日杨某丙乘坐父亲杨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父亲驾驶摩托车前身上有酒味的情况;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的情况;证人杨某丁证言证实2019年10月6日晚上22时许李某甲打电话告诉杨某丁杨某某在扬武检测站附近出了交通事故,杨某丁赶到现场查看的情况。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李某甲、杨某丙、方某某与对向驶来的车辆相撞发生事故的事实及经过。
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矣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伤情鉴定证实杨某某、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伤情情况;车辆鉴定证实事故车辆功能情况。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测站通道26视频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矣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的车速情况;提取血液视频证实医务人员提取杨某某、矣某某血液样本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在内的五人受轻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之间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易丽芬
代理检察员:张艳菲
2020年3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新平县扬武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91177****;保证人杨某丁,联系电话158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社会调查报告1份;取保候审文书复印件1份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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