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位某某(绰号:光头),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1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黑皮、黑B),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吴),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市**区**社区**路**号**新苑**栋**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绰号:桂B),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村委**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乌B、小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乡**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曾用名彭某甲、绰号:彭逼),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唐某甲、梁某某、彭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与唐某甲、周某某、位某某预谋后,到位于**市**镇的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汉墓**号墓地,携带洛阳铲、探针等工具盗掘**汉墓**号墓未果。
2019年9月4日至5日,被告人唐某某与位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彭某再次到位于新密市**镇的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亭汉墓**号墓地,携带洛阳铲、探针等工具盗掘**亭汉墓**号墓未果。
2019年9月6日,位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唐某甲、梁某某、彭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位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唐某甲、梁某某、彭某供述及辩解;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3.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梁某某、彭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位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唐某甲、梁某某、彭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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