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村*队,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位于新兴县**镇*村水田的水沟处,通过使用电鱼机,以“电”的方式,非法捕捞水沟内的水产品,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该水沟处捕捞到了3条泥鳅、1条黄鳝、6条塘虱和一只“田鸡”。2020年5月18日22时30分许新兴县公安局民进在新兴县**镇*村水田的水沟处将正在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当场抓获。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案发当晚捕捞的“田鸡”为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塘虱六条、黄鳝一条、青蛙一只(中国虎纹蛙)、泥鳅三条、胶桶一个、网袋一个、布袋一个、防水裤两条、电鱼机一台;2.书证:立案登记表2份、立案决定书2份、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之铭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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