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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拜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新疆*县*管委会*****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3时40分许李**驾驶的白色新******号尼桑皮卡车沿*县*乡*村*组路段自西向东行驶中与行人塔****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行人塔****抢救无效死亡及新N*****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21日10时30分许,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李**到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拜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出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李**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艾**的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碰撞位置鉴定意见,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取保候审的处所为新疆新和县***管委会**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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