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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诉刑诉〔2015〕1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交通银行抚顺分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组。2014年10月28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原系交通银行抚顺分行的工作人员,为达到筹措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目的,自2007年以来,谎称自己与他人一起从事出国资金证明业务,以给予一定数额的利息或红利回报为诱惑,通过借款或邀请投资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刘某甲在明知自己无力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还通过伪造银行存单、虚假房产证抵押等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资金,直至2013年资金链断裂。自2013年至2014年5月间,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其同事、同学、朋友被害人黄某甲、张某甲、李某甲、蔡某某、张某乙、曲某某、王某某、姜某甲、汤某某等人骗得款项118341256元,返还100504457元。截止案发,仍有17,836,799元人民币未予归还。其中:

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投入金额32,919,300元,返还30,051,300元,尚欠2,868,000元;

张某甲投入金额26,008,245元,返回23,142,590元,尚欠2,865,655元;

李某甲投入金额300,000元,返回约42,000元,尚欠258,000元;

蔡某某投入金额11,205,750元,以房产抵顶返回部分款项,尚欠约400,000元;

张某乙共计投入金额10,724,000元,返回8,374,456元,尚欠2,349,544元;

曲某某投入金额8,010,961元,以房产抵顶返回部分款项,尚欠约200,000元;

李某乙(王某某)投入金额24637000元,返回16,444,400元,尚欠8,192,600元;

姜某甲(姜某乙、杨某某)投入金额3,900,000元,返回3,311,500元,尚欠588,500元;

汤某某投入金额636,000元,返回521,500元,尚欠114,500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记录、欠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张某乙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836,7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淑平、潘娜

2015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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