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街道**村**号。2012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11月16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3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4时20分,被告人夏某某大量饮酒后(经鉴定夏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40.15mg/100ml)驾驶牌照为浙C*****别克轿车,在金溪县**镇**街**楼刮蹭到被害人邱某某并发生争执,邱某某躺在轿车前方抓着前保险杠不让走,随后邱某某被夏某某同伴吴某某及围观人员拖住,夏某某强行驾车离开。行驶至***路口红绿灯越线停车等候时,邱某某追上并躺车前方,夏某某倒车三次后,不顾旁边人叫喊“车下有人”,驾车直行从邱某某身上碾压过去,并驾驶拖挂着邱某某的轿车沿着206国道往南城方向行驶,在行驶至*****路口往左拐车道闯红灯掉头进入辅路,沿着辅路返回***路口方向,在***路口再次调头又沿206国道往南城方向行驶,在****路口猛打方向将拖挂在车底的邱某某甩出,然后驾车继续沿着206国道逃窜,行驶至南城县206国道****段时陷入旁边田内,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邱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邱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及双肺、肝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别克牌汽车等物证;
2、证人吴某某、姜某某等十九人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受案登记书、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7、现场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交通肇事后为摆脱被害人邱某某,故意驾车撞击碾压并拖挂邱某某致其死亡;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斌岗
检察官助理:王国海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电子证据光盘壹拾贰张;
4、汽车钥匙一把、手机一部及行驶证、驾驶证各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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