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村**栋**号。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月1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和田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五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布在福建省三明市和南平市、河南省平顶山市和信阳市以及江西省抚州市。抚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7月20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等,该公司法人代表为田某(田某某之子),公司监事为潘某甲(潘某某之子),该公司全部股权中田某某占股51%、潘某甲占股49%,但实际控制人为潘某某和田某某。潘某某主要负责福建三明市和南平市装饰公司,其中福建三明装饰公司因资金问题在2019年11月被材料商收购;田某某主要负责河南平顶山市、信阳市和抚州装饰公司。后由于河南平顶山装饰公司资金链出现严重问题,两人遂达成口头分家协议,河南平顶山和信阳装饰公司所有权归田某某,潘某某退出公司经营;福建和抚州装饰公司所有权归潘某某,田某某退出公司经营。
2019年10月、11月潘某某接手管理抚州**装饰公司后,于2019年12月25日对公司法人和股东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法人代表为伍某某,股东为伍某某、施某某,公司监事为潘某甲,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潘某某。2019年下半年抚州**装饰公司陆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商货款的情况。经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核查,该公司拖欠黄某某、叶某某、刘某、杨某某等65名员工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1月份工资总计人民币305561.33元,拖欠全某、刘某某、黄某、徐某某等53名劳务人员工资总计人民币856198.18元。
2020年1月7日潘某某离开抚州,2020年1月9日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020年1月16日抚州市劳动监察局三次电话和短信通知责令后,被告人潘某某仍拒不支付,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周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潘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颖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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