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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诉〔2018〕78号

被告人张XX,男,1957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519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托里县XXXXXXXXXX号,住新疆托里县XX家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因殴打他人,于201611月,被托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36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219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城镇XX路XX巷X号,住新疆托里县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0日被额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8日被额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赌博罪,于2018年3月3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塔城地区检察分院批准,于2018年4月22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X二(曾用名:张X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41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托里县城镇派出所,住托里县XX路XXXX。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29日被托里县公安局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21日被托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处以500元罚款;因毁坏他人财物、防碍执法,于2015年10月3日被托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41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新疆托里县城镇X居XXXX号,住托里县XXXX附近平房。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2月8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XX(绰号“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址:新疆托里县XX西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住新疆托里县XXX西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于2018年3月24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菅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4198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址:新疆XXXX乡XXXX村XXX号,住新疆托里县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由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塔城地区检察分院批准,于2018年4月22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刘XX涉嫌聚众赌博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X二、唐XX、汤XX、菅XX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XX、张X二、唐XX、汤XX、菅XX涉嫌恶势力犯罪,于2018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日、2018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刘XX组织主XX·赛XX、赛XX·库XX等人在其公司合伙人张X租住的托里县XXX家属院X单元XXX室内赌博4次,刘XX从中渔利5000元。2014年4月-9月期间,刘XX伙同张XX,在张XX位于XX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的家中多次组织主XX·赛XX、肯XXX·吾XXXX、赛XX·卡XX、哈XXX·索XX、毛XX、马XX·木XX等、张XX等人采用玩AJK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博中,刘XX提供赌具、烟、饮料等,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XX提供赌博场所,收取场地费,并在赌场内以高利贷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2018年5月28日,托里县人民法院将张XX涉嫌虚假诉讼回函送达托里县公安局。经查,2015年8月,张XX将其开设赌场期间借给参赌人员哈XXX·索XX的10万元赌债、借给参赌人员肯XXX·吾XXXX的10万元赌债、借给参赌人员主XX·赛XX的10万元赌债、借给参赌人员马XX·木XX的15万元赌债以合法债务起诉至托里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XX以索要债务为由将叶XX·赛XXXX非法拘禁在泰康小区自己家中6小时。

2016年4月,被告人张XX以索要债务为由将叶XX·赛XXXX非法拘禁在泰康小区自己家的地下室中4小时。

2016年5月,被告人张XX指使张X三向叶XX索债,张XX伙同张X三于当日11时许,将叶XX从张XX家中将叶XX带上车,之后拉至XXXX一个铁皮房子内,向其索要欠张XX的债。后开车去XXX乡叶XX的羊毛毡厂,途径托里县时,张X三又叫阿X(阿XXXX·木XX)和另外一个民族小伙子一起上车。到羊毛毡厂未能将羊毛出售又回到托里县,张XX和张X三将叶XX送到其在托里县租住的平房,找了两个民族人看着叶XX。后面张XX也来了,当晚张XX住在叶XX家中,其他人回去了。第二天张XX等人又到叶XX家,叶XX的家人报警,警察出警后告诉张X三等人不能打扰叶XX的正常生活,张X三等人又回到了叶XX的平房守着,张XX来到后发现叶XX跑了。

2016年1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XX在托里县城镇开车将叶XX拦下并殴打、辱骂、限制行动在车上,并指使张X二、唐XX将叶XX拉至托里县东山坡殴打,后张X二、唐XX将叶XX送到托里县XXX一澡堂内,张XX随即又非法拘禁叶XX4小时左右。当晚,叶XX的父母报警并带着公安局的人赶到,在承诺第二天还钱后,张XX才让叶XX回去。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张XX将洪XX叫到自己的家中后又打电话叫张X二、唐XX来自己的住宅为其向洪XX索要债务助势,张X二、唐XX到场后,洪XX与张XX协商用猪抵账。

第二天,被告人张洪坡伙同张X二、唐XX到XXXX乡向洪XX索要债务,发现洪XX不知去向。张XX遂又带张X二、唐XX找黎X索要债务,张X二、唐XX为其助势,黎X答应还钱。

2016年5月,被告人张XX指使菅XX伙同汤XX、阿XXXX·木XX、恰XX·加XX采取尾随、跟踪盯人的方式帮助张XX向袁XX索债,发生争执后袁XX报警,后菅XX等五人一直在袁XX家门口守着。当晚,菅XX让哈XXXX、恰XX两人在袁XX家门口守了一夜。第二天下午,菅XX、汤XX、哈XXXX三人又去彩钢厂向袁XX索债。

2016年初,张XX伙同菅XX和汤XX,到主XX·赛XX家中索要债务,发生争执后,汤XX扇了主XX·赛XX一巴掌,后主XX·赛XX迫于压力和张XX协商债务解决办法,并更换欠条。

2015年9月,被告人张XX伙同汤XX到托里县城镇X居赛XX家中索要债务两次,汤XX到场为其助势,后赛XX迫于压力还了39000元钱。

2015年11月,被告人张XX伙同汤XX一起到额敏县向刘XX和其前妻杨XX要帐,汤XX为其助势,后杨XX迫于无奈将债务转至自己名下。

2016年春,被告人张XX伙在托里县XXXX斗乡与人发生纠纷,张XX打电话叫菅XX、汤XX前来助势,汤XX又叫了其它三个人一起赶到现场,菅XX等五人共同殴打了与张XX发生纠纷的胡XX。

案发后,2018年2月28日阿XXXX·木XX经托里县公安局传唤后到案。2018年2月28日恰XX·加XX被抓获到案。2018年2月27日唐XX经托里县公安局传唤后到案。2018年2月28日张X二被抓获到案。2018年3月2日刘XX被抓获到案。2018年3月5日张XX被抓获到案。2018年3月10日菅XX经托里县公安局传唤后到案。2018年3月24日汤XX到托里县公安局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艾XX、詹XX、主XX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XX、袁XX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XX、刘XX、张X二、唐XX、汤XX、菅XX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张X二、唐XX、汤XX、菅XX组成恶势力团伙,采取暴力、滋扰、聚众造势等方式为张XX向他人索取赌博、高利贷等债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张XX、刘XX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隐瞒了借款给他人用于赌博及高利贷的事实,以正常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张X二、唐XX、汤XX、菅XX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X二、唐XX、汤XX、菅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张XX、张X二、唐XX、汤XX、菅XX的行为符合(法发【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恶势力”之规定,属于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海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XX、刘XX、张X二、唐XX、汤XX、菅XX现羁押于托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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