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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25岁,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天宫庙镇刘楼行政村唐良集村村民王某乙在该村西头养鸭场内,实施盗窃,盗窃物品床、床垫、床头柜、屏风、电脑桌、花架等家具,价值约1198元;2019年11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天宫庙镇刘楼行政村唐良集村村民王某乙在该村西头养鸭场内,实施盗窃,盗窃物品茶几、电烧水壶,价值约657元。经成武县物价局鉴定两次共计被盗物品价值1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菏成价认定[2019]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教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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