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5日上午9时某某,被告人谢某甲洪与同案人谢某丙坤(已判决)到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向某某要债,何某某则要求谢某甲洪将先前借去后损坏的摩托车维修好再还钱,后双方去找村干部吴某某清评理,因吴某某清没在家而各自回家。过约半小时,谢某甲洪与谢某丙坤再次到何某某家中,用拳头殴打躺在床上的何某某。后谢某丙坤将何某某从床上拉到地上,并叫谢某甲洪到门口拿来一根竹节,谢某丙坤持竹节砸打何某某头部和手脚,谢某甲洪则用脚踢打何某某,致何某某头部流血后昏迷过去,二人才离开现场。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何某某左尺骨、左腓骨及第四、五掌骨粉碎性骨折,均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洪无视国家法律,因小故结伙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多处构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逸民
附:
1.被告人谢某甲洪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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