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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6********,苗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办事处**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贵D****6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往思南县江岸明都****广场家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温泉大道0公里+500米处(思南县****广场地下停车场门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贵D****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罗某某受伤,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许死亡。经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配合事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思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因鉴定文书、肇事车辆性能鉴定文书、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6.思南县城区温泉大道路段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冲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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