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钱某坚,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村**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被告人钱某坚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49省道由东(县城)往西(梁村镇)方向行驶,04时35分许行驶至349省道70KM 100M(怀某某梁村镇交通执法第六中队对出路段)处,碰撞行人黎某祥后被告人钱某坚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逃离现场。04时42分许,孙某军驾驶豫CM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Y***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再碾压躺着路面上的黎某祥,造成黎某祥当场死亡。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钱某坚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怀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黎某祥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祥符合交通事故致胸廓毁损、肺破裂死亡;其头部损伤对损害后果(死亡)起轻微作用。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钱某坚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人民币5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坚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坚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汉华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坚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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