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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志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2513,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二街坊*********, 系西安市******有限公司法人。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诈骗罪一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并听取了各方意见,现查明:

 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给牛某某四个亲戚家孩子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牛某某现金103.5万元,未果后,杨某某给牛某某退款85万元,案发后给牛某某退款1万元,剩余17.5万元未退还。

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给牛某甲女儿办理大学文凭为由,骗取牛某甲现金1.8万元,至今未果。赃款未退还。

2013年夏天,被告人杨某某以给张某某女儿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30万元,未果后,杨某某给张某某退款27万元,剩余3万元未退还。

2014年冬天,被告人杨某某以给刘某某朋友的孩子冯某某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10万元,未果后,杨某某给刘某某退款2万元,剩余8万元未退还。

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给范某某女儿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范某某现金30万元,未果后,杨某某给范某某退款28.5万元,剩余1.5万元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所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3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维武

2019年8月20日

附:1、本案证据材料二卷;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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