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3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现住贵州省湄潭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9号。2013年12月17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德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在德江县某某镇潘某某的木材加工厂里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吴某某以37600元从熊某某处购买3900根木方,并约定装车后立即付款。同时吴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让其帮忙找木方买家,陈某某知道余庆县的简某某在做木方生意,便与简某某联系,经过多次沟通,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后,简某某要求将木材拉到昆明。2018年9月24日,吴某某联系货车到潘某某的木材加工厂装运木方,当晚23时许,熊某某等人将木方装车完成后,吴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并承诺次日一早付款,熊某某同意让货运司机将木方运走。当日简某某按木方价款半价通过陈某某转给吴某某30000元。2018年9月25日早上,吴某某邀何某某二人悄悄离开某某镇,熊某某到潘宣的木材加工厂发现吴某某不见后,通过电话联系吴某某,吴某某拒接电话,并指使何某某谎报所在地点,为离开德江赢得时间。2018年9月27日,吴某某收到陈某某转的余下货款20550元,用于其他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吴某某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不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3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伟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