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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彰检公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彰武县公安局逮捕。

蔡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200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彰武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在他人纠集下到达**传媒公司门前,赵某某携带钢管,向**传媒内投掷钢管,被告人蔡某某向**传媒内投掷石头,其行为导致**传媒公司玻璃、大门被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住址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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