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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580818****,汉族,高中文化,彭某某卫生健康委员会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彭某某黄花镇**小区,住彭某某龙城镇**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冯**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双湖路经龙城天街向山南双峰大道方向行驶,在双峰隧道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袁**的证言;2.被告人冯**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5.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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