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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建平县**总支**,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5月至今任建平县**总支**。2013年7月,建平县荣田矿业有限公司需要征用榆树林子镇下窑沟村四组部分荒山、荒沟,时任榆树林子镇下窑沟村**王某甲因接受矿上委托从中协调,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不能与村民达成协议,某某甲带头组织本组村民阻止矿上生产,导致某某甲与荣田矿业、王某甲产生矛盾。2013年7月10日晚上,在王某甲家中,王某甲、高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等人协商殴打某某甲,并约定由王某甲出钱、由高某某找人。7月13日,高某某通过王某甲得到王某乙电话,之后联系到孙某甲(已判决),让其找人殴打某某甲,并让王某乙带孙某甲对某某甲住所**,当晚,孙某甲又联系了王某丙和李某甲(二人已判决)二人。7月14日晚,孙某甲租赁轿车一辆、携带镐把三根、载着王某丙、李某甲来到榆树林子镇下窑沟村某某甲家,23时许,三人在某某甲家门口使用镐把将外出归来的某某甲殴打致伤。事后,王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与王某乙、高某某二人商议,让二人把殴打某某甲的事担下,承诺事后给付王某乙补偿。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甲左第5掌骨骨折定为轻伤二级;左腓骨多段骨折定为轻伤二级;左肌皮神经、左腋神经不全损失,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王某乙、孙某甲、王某丙、李某甲、高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白某某、某某乙、许某某、王某丁、霍某某、闫某甲、孙某乙、李某乙、王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建医法司鉴(2013)临鉴字第329号、建医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078号;6. 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三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晓军

检察官助理:吴琼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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