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焦**,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汉族,**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村***号,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19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焦**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延津县城关镇卫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大街刑警队门口被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35/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豫天衡[2019]车鉴字第***号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焦**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焦**现取保候审于**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