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062519xxxxxxxxxx9,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某某镇某某政村某某坪村某某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某某乡,无业。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凌晨五时许,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周河派出所家湾石油管护站石油管护员姜某某、郝某某驾驶陕Jxxxx管护用车 (便车,车上装有警笛)在康家沟隧道巡查时,遇见一装有暗罐悬挂宁Axxxx1绿色陆风车,疑似贩油车,遂对其喊话告知其为警务中队工作人员,要其停车接受检查。涉案陆风车未予理会,驾车逃逸,姜某某、郝某某驾车追至安某区高桥镇后将其反超,后被涉案车辆恶意撞击后将其逼停,涉案驾驶员(身份不明)弃车逃逸,副驾驶牛满军(在逃)被当场抓获。
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甘xxxxx黑色斯柯达车到达现场,刘某某先进入张某某所经营的五金门市欲买铁锹棍,张某某未卖,刘某某又闯入隔壁冯某某所经营的五金门市强行拿走两三根铁锹棒,随后出来殴打郝某某和姜某某,将牛满军劫走,后刘某某驾驶甘Mxxxx黑色斯柯达轿车车与牛满军逃逸,期间涉案宁Axxxx绿色陆风车亦被刘某某同伙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4.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德
检察官助理:李华晟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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