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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号楼**楼**号。被告人芦某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康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某日,被告人芦某某在康平县朝阳村兰家店李某某经营的鸿运二手车行内,先后以芦某某的老哥和姐夫的名义从李某甲手中骗取两辆轿车,分别为2007年自动档宝莱轿车一辆和2005年手动档大众帕萨特一辆。被告人芦某某以人民币21000元的价格将宝莱轿车卖给调兵山市崔某某。被告人芦某某将大众帕萨特轿车顶帐给其姐夫王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大众帕萨特轿车在修理部扣押并返还给李某甲。经康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宝莱轿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大众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月末的某日,被告人芦某某给康平县老崔粮油店打电话,**局韩**,要从韩某某开设的粮油店内订购过年发放福利的米、面、油,骗取韩某某信任后,被告人芦某某又冒充康平县招商局办公室主任来到粮店与韩某某面谈此事,被告人芦某某分多次从韩某某处取走发放米面油的粮票200多张,每张价值285元。后被告人芦某某又以各种理由从韩某某处将所领的部分粮票退换成现金。韩某某损失价值人民币4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芦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骗车辆照片,手机照片,农行转帐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信截图记录,农行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孙某某、崔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韩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康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霞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康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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