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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路某某,曾用名路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崇信县,住崇信县**镇**街**号,居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庄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驾驶甘L*****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煤矸石行经S304线120KM下坡路段时,货车第四轴右外侧轮胎脱落,沿车行方向剐蹭道路北侧防护栏,撞到前方8米处行走的被害人谈某某,接着继续滚动约122米后碰撞前方韩店镇村民杜某某停放于路边的甘E*****号货车。被告人路某某未察觉前述异常情况,驾车驶离现场,经后面来车提示后将货车停靠于韩店镇上洼村路段并等候处理。该交通事故造成谈某某受伤、E*****号货车受损。杜某某电话报警后,谈某某被送至庄某某中医医院抢救。2020年3月19日21时40分,谈某某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谈某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谈某某系被甘L*****号重型自卸货车脱落的第四轴右侧轮胎碰撞受伤。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谈某某系被脱落后高速运动的轮胎撞击后腰骶部,身体旋转,后枕部着地,形成对冲性颅脑损伤合并脊髓高位受损,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庄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路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庄某某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次性终结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强制措施文书、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证人王某某、温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谢某某、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录像刻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损失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拾红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崇信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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