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79********,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9年11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开始,被告人苏某甲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村小卖店对面山岭的树根底下提供台、凳子和扑克牌供进行“大众密拾”赌博,并从中抽水。苏某甲每天得60元至200元的抽水钱用于日常生活。2019年9月9日,民警在***村附近抓获苏某甲,并抓获苏某乙等参赌人员20人,扣押赌具一批。
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苏某乙等证人证言;苏某甲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春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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