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廖某某(外号“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融安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地址:广西融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其名下的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号:桂B****9)搭乘龚某乙、韦某某(另案处理)至某某甲长安镇银洞村路口公路,然后,被告人廖某某容留龚某甲、龚某乙、韦某某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液体(俗称:“神仙水”)及氯胺酮(俗称:“K粉”)。
2、2020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其名下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桂B****9)搭乘龚某甲、龚某乙、吴某某、00、韦某某至某某甲长安镇大乐村某某丙大山水库附近的公路边,然后,被告人廖某某先是容留龚某甲、龚某乙、韦某某、吴某某、00、覃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的液体,接着,被告人廖某某还容留龚某甲、龚某乙、韦某某在其车辆内吸食氯胺酮。
3、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其名下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桂B****9)至三柳高速公路融安段收费站入口高架桥底,然后,被告人廖某某先是容留龚某甲、龚某乙、吴某某、00、韦某某在其车内吸食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接着,被告人廖某某还容留龚立飞、龚某乙、韦某某在其车辆内吸食氯胺酮。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融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互相认证,足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蒋某某
2020年7月21日
附项: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某某甲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随文移送光盘壹张;
4、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随文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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