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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2********,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广西百色市田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2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11月12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监察委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田某某监察委于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3月10日,乐业县逻沙乡党雄村岜歪屯的杨某甲与国营田某某央牙畜牧场(以下简称**牧场)签订《联营开发种植各种经济林合同书》,约定由**牧场提供红河分场的土地给杨某甲开发种植经济林,并经过田某某公证处进行公证。为了骗取龙滩水电站库区淹没征地补偿款,百色市移民局的韦某甲明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00年6月14日下达《关于禁止在龙滩水电站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停建令),仍然与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已判决)以及时任**牧场的黄某甲(已判决)商量在杨某甲承包的**牧场红河分场“渭兰沟”(地名)、“牛栏沟”(地名)一带抢种大青枣。为了顺利得到补偿款,韦某甲又找到时任田某某移民局的局长黄某乙(已判决)、副局长黄某丙(已判决)、生产股的卢某某(已故)一起商量,决定以田某某移民局全体职工名义与杨某甲、林某某一起联营。为了掩人耳目,韦某甲以其弟韦某丙、杨某甲以其内兄姚某某、黄某甲以其儿子黄某丁的名义和被告人林某某一起与田某某移民局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联营合同书,后通过补漏的方式,将120亩大青枣园地的权属登记在林某某、杨某甲、黄某甲的名下,并由时任田某某**牧场的黎某某(已判决)盖章确认。为了应付复核工作组的检查,韦某甲、杨某甲、林某某等人将以林某某、姚某某名义与**牧场签订的假联营创办果园合同书的时间更改为停建令下达之前的2000年4月18日,并补充完善各种虚假的转让协议书和收据。按照与**牧场的约定,开发前土地原值部分每亩3887元和土地增值部分归**牧场所有,其余的归投资方所有。征地补偿款1249920元到位后,减除土地原值部分466440元,韦某甲、林某某、杨某甲等人共骗取补偿款783480元。**牧场按约定的分配方案提成补偿款后,余下的补偿款603029元于2007年3月28日、12月21日先后分两次拨付到林某某账户。后韦某甲负责分配,由林某某通过转帐方式将钱分给韦某甲、杨某甲等人。其中被告人林某某个人分得2415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联营开发种植各种经济林合同书》、《联营创办果园合同书》、《转让协议书》、《联营合同书》、《联营创办果园补充协议书》、《龙滩水库田某某库区淹没林地园地权属分解登记表》、《关于要求拨付龙滩电站库区淹没补偿资金的报告》、《**牧场红河分场承包地淹没补偿统计表及发放统计表》、《分配清单》、《关于要求尽快补偿**牧场龙滩电站淹没款的报告》、记账凭证、农行存取款流水账、转账支票、进账单、存取款凭证、收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潘某某、王某某、黄某戊、韦某乙、杨某乙、李某某、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同伙黄某乙、黄某丙、韦某甲、黎某某、黄某辛、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783480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24154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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