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永诚,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巷**号**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永诚在柳州市柳南区**路**酒店**号房内,将两包毒品“水”和四包“K粉”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韦某某、范某某等人。同年2月6日6时许,被告人陈永诚在柳州市柳南区**路**酒店一楼大门口左边窗台处,将一包毒品“水”和两包“K粉”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韦某某、范某某等人。涉案毒品均已被韦某某、范某某等人吸食完毕。经检测,韦某某、范某某等人的尿液均呈氯胺酮阳性。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永诚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审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诚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永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凡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永诚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永诚,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3042500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上游路四区东一巷39号7栋5单元101室。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永诚在柳州市柳南区西堤路银湾商务酒店8319号房内,将两包毒品“水”和四包“K粉”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韦玉求、范新波等人。同年2月6日6时许,被告人陈永诚在柳州市柳南区西堤路银湾商务酒店一楼大门口左边窗台处,将一包毒品“水”和两包“K粉”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韦玉求、范新波等人。涉案毒品均已被韦玉求、范新波等人吸食完毕。经检测,韦玉求、范新波等人的尿液均呈氯胺酮阳性。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永诚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审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诚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永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凡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永诚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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