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9XXXXXXXX,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县某乡某村某社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2月25日被广河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4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金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600元,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5日凌晨2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已判刑)、马忠某(已判刑)、马牙某(已判刑)等人在临洮县北五里牌临洮正华商贸公司内盗窃了三辆时风牌农用车。经临洮县物价局临认定[2017]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三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涉案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5300元。被盗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未追回。
2.201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马学某(已判刑)、马牙某等人在广河县三甲集镇临园环球网络会所门前盗窃了一辆黑色铃木太子摩托车,报案价值3000元。马某某以1400元将摩托车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被盗铃木太子摩托车未追回。
3.2017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一俩四、陈某某某(已判刑)、马学某、马忠某等人在广河县祁家集镇黄赵家村沟门60号院内盗窃了一辆蓝色五征牌农用车(甘N85763),农用车车厢内装有价值600元的瓷砖。李某某某以3000元将被盗农用三轮车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经广河县物价局广价认定[2017]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农用三轮车价值7000元,未追回。
4.2017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松某某(已判刑)、马忠某、马文某(已判刑)等人在广河县三甲集镇临园伊品农家手抓城西侧停车场内盗窃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报案价值3000元。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12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被盗红色三轮摩托车未追回。
5.201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忠某、马文某在广河县三甲集镇临园哈比布手抓城东侧建筑工地门前盗窃了一辆铃木折腰摩托车,报案价值3700元。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1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被盗铃木折腰摩托车未追回。
6.2017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学某在广河县买家巷镇中街兰郎公路北边铁铺内盗窃了一辆黑色铃木GS125摩托车(甘NK0912),后被受害人发现追赶,被告人在路边扔下摩托车后逃跑。经广河县物价局广价认定[2017]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值2800元。
7.2017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学某在广河县城关镇大杨家村桥头煤场内盗窃了一辆蓝色五征牌农用车(甘N93843)。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18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马有某某又将该三轮车出售给被告人陈艾某,案发后陈艾某主动将三轮车追回并由其家属返还给受害人。经认定涉案农用三轮车价值为10000元。
8.2017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马学某等人在广河县三甲集镇木材市场马路东边盗窃了一辆蓝色的五征牌农用车(车牌号甘N73154大架号L5Z1H23C2E1170235),之后李某某某以2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经广河县物价局广价认定[2017]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价值12000元,未追回。
9.2017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忠某等人在广河县三甲集镇水家村七社4号家门前盗窃了一辆蓝色五征牌农用车(甘N64492)。马某某和李某某某以30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经广河县物价局广价认定[2017]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价值11500元,未追回。
10.2017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学某等人在广河县三甲集镇临园海翔钢材公司院内盗窃了一辆黑色铃木太子摩托车(甘NL5172)。马某某和李某某某以14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经广河县物价局广价认定[2017]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黑色铃木太子摩托车价值5500元,未追回。
11.2017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学某等人在广河县三甲集镇沙家村粮站院内盗窃了一辆蓝色的时风牌农用车,报案价值7000元。马某某以2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被盗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未追回。
12.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马学某等人在广河县城关镇大杨家村34号门前盗窃了一辆红色铃木牌折腰摩托车,报案价值3000元。马某某和李某某某以1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被盗红色铃木牌折腰摩托车未追回。
13.2017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马忠某、马学某等人在广河县买家巷镇下街56号对门前盗窃了一辆时风牌农用车(甘N85406)。马某某和李某某某以2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经广河县物价局广价认定[2017]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价值7000元,未追回。
14.2017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学某在广河县城关镇石那奴十字交通局家属楼向西100米马路北边盗窃了一辆红色奔野牌三轮摩托车(甘NV7936),报案价值6000元。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1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几人平分后已挥霍。被盗红色三轮摩托车未追回。
15.2017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松某某等人在广河县三甲集镇头家村张家湾4号家门口盗窃了一辆蓝色的五征牌农用车(甘NA7044)。被盗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受害人自己已追回。经广河县物价局广价认定[2017]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值21000元。
16.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马忠某、马文某在东乡县百合乡街道盗窃一辆农用三轮,报案价值14500元。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2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已挥霍。被盗农用三轮车未追回。
17.2017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陈某某某、马忠某三人在东乡县锁南镇东大路42号盗窃一辆兰驼农用三轮车。三人以2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已挥霍。经东乡县物价局东价认字[2017]1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兰驼农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500元,未追回。
18.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马学某四人在东乡县达坂镇名龙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盗窃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11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已挥霍。经东乡县物价局东价认字【2017]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值人民币2950元。被盗蓝色电动三轮车未追回。
19.2017年8月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松某某四人在东乡县果园乡宗罗村委会院内盗一辆农用三轮车,报案价值8500元。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24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已挥霍。被盗农用三轮车未追回。
20.2017年9月4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马学某四人在东乡县那勒寺街道盗窃了一辆蓝色五征农用三轮车(甘J76875)。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2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马有某某,马有某某又将该三轮车出售给陈艾某,案发后陈艾某主动将三轮车追回并由其家属返还给受害人。经认定涉案三轮车价值为11000元。
21.2017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学某在东乡县锁南镇马场村木材市场旁盗窃一辆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报案价值19500元。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21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后已挥霍,被盗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未追回。
22.2017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马学某四人在东乡县果园乡陈何家村盗窃一辆五征兰驼牌农用三轮车(甘N86194)。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2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已挥霍,经东乡县物价局东价认字(2017)1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蓝色五征兰驼牌农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未追回。
23.201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松某某、陈某某某四人在东乡县唐汪镇下城门村六社20号家门前盗窃一辆蓝色五征兰驼牌农用三轮车(甘N61017)。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11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已挥霍。经东乡县物价局东价认字(2017) 1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蓝色五征兰驼牌农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500元,未追回。
24.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陈松某某、马海某、马学某四人在东乡县那勒寺镇李牙村委会门前盗窃一辆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甘N76014)。马某某以30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已挥霍。经东乡县物价局东价认字【2017】1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500元,未追回。
25.2017年8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学某四人在和政县新营乡山城村三社5号家门前盗窃了一辆绿色三轮电动车,报案价值3800元。当四人骑车走到和政县城时电动车没电了,四人又来到和政县鸡娃市场一门前盗窃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DYT73ZH-2。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2400元将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摩托车一同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四人平分后已挥霍。经和政县物价局和价认字[2017]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蓝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被盗绿色电动三轮车和被盗蓝色三轮摩托车均未追回。
26.2O17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马学某在和政县陈家集乡陈家集清真大寺内盗窃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李某某某和马某某以1500元出售给马一某某某某和马有某某,所得赃款五人平分后已挥霍。经和政县物价局和价认字[2017]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红色豪爵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领条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在逃人员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入所体检表、接受清单、收条、统计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马一斯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国某、马某、李正某、买彦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某、陈某某某、陈松某某、马忠某、马海某、马有某某、马一某某某某、陈艾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作案27次,涉案价值250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洁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光盘8张。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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