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号,广州**车辆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逮捕;2020年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广州**车辆有限公司货车组装车间调度员的工作便利,先后多次用自己的马自达汽车(车牌号粤A63****)将公司的废旧车辆配件偷运出厂外变卖,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徐某某出售的配件来源不明仍予以收购。2019年10月10日,经群众举报,民警在张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现场查扣废旧车辆配件一批(内含车钩六个、车钩缓冲器四个、钩尾框六个、垫板和磨耗板、弹簧、螺丝、螺帽等),并将张某甲抓获,后将徐某某传唤至派出所。经称量,上述车辆配件共重4570千克,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597元。案发后,徐某某家属向广州铁道车辆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9597元。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分别于2020年1月6日、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经律师签字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废旧车辆配件一批等物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盗单位报案材料、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邓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龙华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徐某某158*******(妻子陆某某)、张某某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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