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人,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乡**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星坪村委会**村一出租屋。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因卢某甲拖欠其本人的工钱问题双方在手机微信上互相争吵对骂,并相约在广宁县南街镇星坪村委会莫二村村口附近讲清楚解决该事情。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与卢某甲在上述地点相约见面后继续发生争吵。期间,在被告人江某某向卢某甲索要被卢某甲拖欠的一千元工钱时,当时在现场与卢某甲站在一起的卢某甲朋友江某甲、欧某某、江某乙三人也参与争吵,期间,双方动手打斗了起来。被告人江某某在索要工钱无果并遭到殴打后,为了发泄不满,于是随即用随身携带事前准备用于打架的菜刀在莫二村村口当场砍伤了欧某某、江某乙、江某甲三人。后被告人江某某被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广宁县公安局东乡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江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江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志强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2只)。
3.有关涉案扣押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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