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罗**,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区人,务工,住上饶市**区**乡**圹组**组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在上饶市**区**乡**村***组罗*1家后门外面马路上,被告人罗**与罗*国父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罗**轻伤二级(另案处理)。2018年8月25日,同村村民罗*2母亲出殡,罗**和罗金国到罗*2家帮忙。当晚19时30分许,罗金国从罗*2家走到罗*2家外下坡坡地的拐角处被罗**拦住,罗**要求罗*国支付之前其被被害人父子打伤的医药费被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罗*国被打摔倒在地。经鉴定,罗*国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1、罗*3、罗*4、罗*5、罗*6、罗*2、张**、龚**的证言:3.被害人罗*国的陈述;4.被告人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皓丽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4.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