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5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2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60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江城区双捷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某号,住江城区双捷镇红十月市场附近一民居。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10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010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江城区双捷镇XX村委会XX村X号,住江城区双捷镇XXX市场附近一民居。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4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7404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江城区双捷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7号,住江城区双捷镇某某某市场附近一民居。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X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541204331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江城区双捷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2号,住江城区双捷镇某某某市场附近一民居。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邹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陈某某于1997年租用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长坑村委会某某村所属的山地和水田,其中水田部分的租金由陈某某以交国家公扣粮方式折抵。被告人林某某以2005年国家免交公扣粮后陈某某没有支付该水田租金为由,在村中向村民集资作为经费,多次组织被告人林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和陈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害人陈某某租用山地所建的养猪场进行闹事,采取倾倒泥土、砌砖墙、捣注混凝土墙等方式多次堵塞陈德辉养猪场门口,严重影响该养猪场人员、物资进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年初一天上午,被告人林某某组织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村民到陈德辉的养猪场门口,以陈某某没有交水田租金以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由,雇请车辆拉泥土到该养猪场门口倾倒,上述被告人将养猪场内的砖头搬出堆放在门口外,堵塞该猪场门口后离开。随后门口泥土被陈某某组织人员清理。
2、2017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组织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陈德辉养猪场门口,砌了一堵约60厘米高的砖墙堵住该养猪场的大门口,作案后离开现场。随后该砖墙被派出所民警及养猪场工人推倒清理。
3、2017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再次组织被告人林某某、邹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村民到陈某某养猪场,用木板将该养猪场铁门封住。被告人林某某联系阳西一水泥混凝土公司,购买了七立方米的混凝土,将混凝土浇筑在该大门口处,形成一堵高约70厘米的水泥混凝土墙。为防止水泥墙被清理,被告人林某某组织上述被告人在门口附近搭建一简易竹棚,林某某、林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和陈某某等村民轮流在棚子内24小时值守。5月12日,双捷镇政府组织人员准备清理上述水泥墙,林某某、林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和陈某某等人阻挠清理,并与工作人员发生摩擦、被告人邹换红动手撕烂工作人员何某某上衣及抓伤何的手臂和后颈部位,被告人林某某动手拍打工作人员谢某某的后脑部位和肩膀。后该水泥墙被双捷镇政府组织人员清理。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陈德辉养猪场被损坏的铁门损失价格为4845元人民币;何永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谢仕光身体外表未检见明显损伤改变。
被告人邹换红于2018年7月3日在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红十月市场附近被抓获;被告人林良友、林良旭、陈永光于2018年7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频记录,鉴定意见,承包合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良友、林良旭、邹换红、陈永光无视国家法律,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良友、林良旭、陈永光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11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林良友、林良旭、邹换红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永光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4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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