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二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68********,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江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通知阳江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至2016年11月,黎某某、时某某、莫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利用多艘港澳流动渔船从香港南丫岛附近海域购买红油非法入境销售谋利。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时某某提供港澳流动渔船“珠香1019”船,黎某某负责联系香港油趸购买红油,并指使陈某甲(已判刑)具体管理该船的运输活动。陈某甲主要负责组织船员陈某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指挥船长被告人林某某到香港运输红油非法入境、联系客户销售红油、开立账户收取货款、记账、对账等具体事宜。莫某某联系陈某乙兑换船只到香港购买红油所需的港币。林某某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任该船船长,听从陈某甲的指挥,到陈某乙处取港币,至香港油趸接驳红油,并运输至上下川岛附近海域过驳给渔船。2016年4月6日至11月16日,林某某驾驶该船非法运输红油入境21航次,合计1718.333吨,偷逃国家应缴税额3710047.59元。

案发后,阳江海关缉私分局查扣了“珠香1019”船等船只,并提取船舱里的红色油品,查扣“珠香1019”船走私油品1.88吨。2019年8月15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检验鉴定,从船舱里提取的油品系0号车用柴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海上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国家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雁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辩护人胡某某,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