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阿猴,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05201970********,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非法获利,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9月上旬的一天通过电话联系,向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另案处理,已判)购买100条制式工业乳化炸药、200条电雷管,后双方于同年9月5日下午16时许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东埔村以人民币214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丁某某于当天下午17时许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茶都对面路边将80条制式工业乳化炸药(经称重,共95.9公斤)及200条电雷管以人民币20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列(另案处理,已判)。后林某列将炸药及雷管储存于潮州市潮安区凤凰镇凤溪村老君溜自己无人居住的两间老房子里,至同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送检的1号爆炸嫌疑物为电雷管,起爆能力试验均爆炸完全,具有起爆能力;送检的2号爆炸嫌疑物中含铵盐、油相材料和水,起爆感度试验均爆炸完全,为制式工业乳化炸药,具有爆炸性。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实、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蔡某某、林某列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技术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涉案物品:光盘二块、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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