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燕妮,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丰县**镇**(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燕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5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燕妮为了赚取利润作生活费用,将购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电话、微信作为联系方式进行贩卖。其中在海丰县**镇**幼儿园门口以每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人民币230元、200元等价格贩卖给赖某某3次3小包,重1.46克,得款730元;在梅陇镇**街**楼楼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1次1小包,重0.8克,得款人民币400元。2019年7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燕妮在海丰县**镇**超市后面**居四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称重、扣押、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妮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2.2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学秋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燕妮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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