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街道**路**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蔡某甲通过韩某某(另案处理)在“金瑞”网络赌博平台开设了一个代理账户(代理账号为“sss228”),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该代理账号开通了十个会员账户(账号为:“hhh111222”、“hhh111333”、“hhh111444”、“hhh111888”、“hhh666888”、“www111222”、“www111333”、“www111444”、“www111555”、“www111666”),提供给参赌人员张某某、蔡某乙、刘某某、吕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接受他们的投注。截至2020年6月3日,该代理账号共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878601元,被告人蔡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878元。
另经查明,2019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蔡某甲为“信德娱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开设“123aaa”、“666ggg”、 “qqq111”等多个会员账户提供给参赌人员吕某某用于赌博。经统计,2019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甲接受吕某某投注总计人民币2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网站截图,投注记录截图、代理账号截图照片、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张某某、蔡某乙、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wxx2017326、zz88520520、qw94799857三个微信号的微信实名注册信息、财付通认证信息,绑定银行卡信息,以及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6月3日的交易流水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许某某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2张,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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