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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路*号******梯***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至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28****小型轿车在化州市化州大桥西头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2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检察官助理:范小红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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