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因涉嫌盗窃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何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到信宜市***大厦楼下巷口偷偷推走被害人美利达勇士500D24S速自行车。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42元。
2.2019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到信宜市***网域网吧楼下偷偷推走被害人杨某某的2019千里狼牌21速自行车。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何某甲的身份信息和前科材料,(2)被告人何某甲对监控截图的指认,(3)购车发票,(4)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2.被害人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秘密窃取他人自行车2辆,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13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监控视频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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