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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92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2********,苗族,初中文化,珠海市**城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自治县**村*组。2013年9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在澳门工作,感觉使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澳门不方便,于是就找了黄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办理商务签注。黄某甲通过在佛山市顺德区**镇经营佛山市顺德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蔡某某帮忙,虚构向某某在**公司任职,并用向某某的款项自2018年3月起为其购买社保。黄某甲随后找黄某乙办理了向某某的商务签注相关手续,使向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顺利取得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有效期一年。事后,向某某就支付了2000元的给黄某甲作为酬劳。

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出入澳门共10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记录等;2.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骗取商务签注后来往澳门共100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 洪 基

                              202082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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