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7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佛山市禅城区风林某某192号307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4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普某某新城4座2706房内,因怀疑其女朋友与被害人梁某某锐有不正当男女有关系,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某锐,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2月25日12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东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敏、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某某;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敖亮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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