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聂某,绰号“世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德庆县人,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路**号**,现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郁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聂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将该案报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聂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E12****的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由郁南县平台镇豪辉沥青搅拌站出发开往郁南县都城镇。21时许,聂某驾车行驶至S368线100KM+350M,即都城镇新城村委丹碧村路口对面路段时,撞倒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女)两人。聂某停车后,发现马某某、刘某某均倒在地上不动,为逃避法律追究,聂某将二人拖至路边草丛并用树叶掩盖,之后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14日,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刘某某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聂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李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交通肇事后,聂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将两名被害人带离现场并隐藏,致使一名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岚德
检察官助理:梁元金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8张;
3.证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0份、证据材料5份、律师事务所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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