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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份,邱某(已判决)在鼎城区**街道**巷租用地下室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邀请“挺方”的人,组织多人以100元一炮、50元一炮的抓三个“鸟”的转转麻将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聘请被告人郭某某察看监控视频、被告人陈某某看门望风;裴某某(已判决)在赌场中负责兑换筹码、保管现金、放高利贷,同时聘请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具体事宜。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唐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两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烨萍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1816625****)、陈某某(1538619****)、李某某(159073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释理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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