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姜全发,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鼎城区**路**附近。因盗窃行为,1993年、2002年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一年;因犯销售赃物罪,2003年9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1996年12月、2015年11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3月23日、2011年10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27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全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姜全发先后10次在本市武陵区、鼎城区、西洞庭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其中二辆电动车的电瓶销赃得款人民币32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部分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姜全发与“小王”(身份不明)来到本市鼎城区永安**巷**号楼**附近,“小王”用自制起子撬开院门并在外望风,姜全发进入院内采用推车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60元。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姜全发、罗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鼎城区**街道**小区门口,二人采用推车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的红色电动二轮车、被害人曾某甲的红色宗申牌电动二轮车盗走。后姜全发将电动车的电瓶卸下来,销赃给流动回收人员,共计销赃得人民币320元,分赃给罗某某100元。
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姜全发来到本市鼎城区**小区1栋楼梯间,采用撬开龙头锁然后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浅蓝色立马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70元,被盗车辆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4、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姜全发来到本市鼎城区**路**小区内,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红色苏递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5、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姜全发来到本市**道**店门口,采用剪刀剪断电源线然后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许某某的蓝色三轮摩托车盗走。
6、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姜全发来到本市西洞庭管理区**小区**超市门口,采用剪刀剪断电源线然后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7、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姜全发来到本市西洞庭劳动社会保障局附近,采用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某的红色广州豪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8、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姜全发来到本市**附近,采用剪刀剪断电源线然后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雷某某的蓝色三轮摩托车盗走。
9、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姜全发来到本市西湖管理区**KTV楼下,见被害人曾某乙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上车钥匙未拔,于是直接用钥匙将车辆发动盗走。
10、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姜全发来到本市德山经开区**路居委办公楼院子内,采用剪刀剪断电源线然后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红色黄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50元。该车辆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丙、曾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余某某、邓某某、雷某某、曾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全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全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全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
检察官助理:杨鹏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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