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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6229011993********,回族,中专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现住临夏市**小区**栋**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4套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10万元人民币、以办理两辆出租车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40万元人民币、以办理10套廉租房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35万元、以合资买下百益城商铺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63万元人民币、以帮助购买43个百益城地下停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21.5万元人民币、以办理清真大寺住宅楼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45万元,以给领导送礼、应酬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某从被害人马某某处共计骗取322.5万元人民币。

    2、同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1.58万元人民币、以帮助购买百益城三套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26.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某从被害人马某某处共计骗取28.28万元人民币。

3、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5.5万元人民币、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10万元人民币、以公司资金流转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某从马某某处共计骗取17.5万元人民币。                                

   4、2017年5月期间以来,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某从马某某处共计骗取了15万元人民币。

   5、2017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李某某13.6090万元人民币。

6、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4个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21.5万元人民币(已退还2.6万元)、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某从周某某处共计骗取了25.9万元人民币。

7、2017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6.7万元人民币。

8、2018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7万元人民币、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的5.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某从马**处共计骗取了12.8万元人民币。

 9、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祁某某、拜某某8万元人民币(马某某出资)、以办理肖家棚户区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祁某某、拜某某的10万元人民币(马某某出资)、以办理三套经济适用房及一辆出租车手续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拜某某、祁某某的42万元人民币。该起中,拜某某与祁某某为亲戚关系,两人商议后从金某某处欲办理养老保险、经济适用房、出租车等手续,但因两人无经济能力,被害人祁某某便将此事告诉自己的女婿马某某,让马某某出资由他与拜某某出面从金某某处办理这些手续,整个受骗期间,所有被骗钱款均从马某某处借取,部分为转账、部分为现金。被告人金某某从拜某某、祁某某处共计骗取60万元人民币。

   10、 2018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5套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禹某某、马某某(两人通过祁某某、拜某某的介绍认识)的57万元人民币。该起犯罪事实中,禹某某与马某某为共同出资人,其中,禹某某出资了29万元人民币、马某某出资了28万元人民币。

   11、2018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10万元人民币。

   12、2018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肖家棚户区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11万元人民币。

   13、2018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7万元人民币。

   14、2018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8万元人民币、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3.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某从马某某处共计骗取了11.6万元人民币。

   15、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苏某某以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苏某某16万元人民币、以低卖高售2套经济适用房差价为幌子骗取了苏某某的10万元借款。被告人金某某从苏某某处共计骗取了25.7万元人民币(已退还3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以办理肖家棚户区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了苏某某妹妹马某某现金15万元人民币、马某某母亲包某某现金15万元人民。被告人金某某从马某某及其母亲包某某处共计骗取了30 万元人民币。

  16、2018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马某某以办理肖家棚户区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10万元人民币。

  17、2018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公司资金流转借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2万元人民币。

   18、2018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8.66万元人民币、以帮助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7万元人民币、以公司资金流转借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的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某从马某某处共计骗取20.6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及辨认;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秀丽

2019年6月18

   附:1.案卷材料4册;2.起诉书8份;3.律师函4页; 4.请求返还扣押车辆的材料4页。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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