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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03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吐哈油田退管中心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伊州区石油基地**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吐鲁番市公安局吐哈公安分局矿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新L6****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03省道122KM+200m处时,驶下路基撞向路边树木,造成乘员王**头部受伤死亡,张**轻伤。经巴里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纪瑶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2份、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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