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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男性,1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住***格乡恰尔巴格村5组001号,于2019年7月23日被巴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巴楚县看守所。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米***于2019年7月20日在巴楚县恰尔巴格乡一村五组辖区被拘留的 偷了受害人阿***的价值为5000元的红色三轮电动车,把电线弄坏发动。走到图木舒克市给一个人卖的过程中跟事实证据一起被抓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符合法律程序,可以认定被告人米***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孜宛古丽麦麦提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起诉书副本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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