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维吾尔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新疆巩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诈骗罪于2020年06月30日被巩某某公安局拘留。2020年8月4日经巩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巩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强奸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哈某某2020年6月11日至6月18日期间,受害人帕某某去被告人哈某某家看病,被告人哈某某给受害人帕某某说“你身体里有鬼我可以治好”并利用迷信将三根筷子立在水中,烧黑纸和香用筷子向受害人身上洒水,摸胸等诱骗手段得到帕某某的信任,6月18日被告人哈某某在家给帕某某说“你的阴部被堵了,就这样治”,然后脱下帕某某的衣服跟帕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哈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方式骗取帕某某提的700元人民币。
2、2020年6月12日许,受害人地某某两次到被告人哈某某家中看病,期间哈某某称受害人地某某被人诅咒谋害,要为其解咒为由,利用水中立三根筷子、烧黄纸和香等封建迷信方式,前后骗取受害人地某某提人民币220元。
4、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为祖某某治病期间称受害人祖某某被人诅咒谋害导致和老公不和,要为其解咒为由,利用嘴中默念数字、烧黄纸、用筷子向受害人身上洒水等封建迷信方式,骗取受害人祖某某人民币560元。
5、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给受害人卡某某看病期间称,可以治好其老公经常喝酒,回家吵架的习惯,利用三根筷子立水中,烧黄纸、香等封建迷性方式,骗取受害人卡某某人民币700元。
6、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给吐某某妻子肉某某治疗头疼的病期间哈某某利用手持念珠数数字、用筷子向受害人身上洒水等封建迷信方式,骗取受害人吐某某人民币500元。
7、 2020年4月30日和6月初,受害人帕某某,因老公在开了一家农家乐,这一两年生意不好,于2020年4月30日、6月初两次在哈某某家中,哈某某称可以给农家乐“开路”将生意做大为由,利用手持念珠念数字、将三根筷子立在水中、用筷子向受害人身上洒水等封建迷信方式,骗取受害人帕某某人民币1717元。
8、 2019年8月21日、23日期间,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以可以治疗受害人帕某某小女儿皮肤病为由,期间被告人哈某某将自己买的价值49多元治疗皮肤病的药以1540元卖的高价给对方,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以可以治疗受害人帕某某女儿阿某某夜晚惊吓睡不好觉的症状,利用给对方念过经的水,用筷子向阿某某身上洒水等封建方式骗取受害人帕某某人民币117元.
9、 2020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以可以治疗受害人巴某某因经常晕倒的疾病期间,哈某某称有人要陷害他、你的照片被别人念过了,你的阴部被堵了,自己可以为其治疗,要拿一只白羊,宰掉流血后才能治疗她的病为由,利用 三根筷子立在水中、用筷子向受害人身上洒水、手持念珠嘴中默念数字、烧黄纸等封建迷信方式,先后骗取受害人巴某某人民币828元和一只价值1500元的羊,共诈骗受害人2328元。
10、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给受害人奴某某治疗左腿经常发麻疼痛的症状,称对方踩了不该踩的地方,自己能够治疗,期间被告人哈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方式(给他念过经的水,让受害人拿到家中用水洗脚),给了受害人两瓶“圣水”,骗取受害人奴某某人民币420元。之后一周后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使用手持念珠、烧黄纸等封建迷信方式为其治疗腿病,要求受害人奴某某支付1000元,但受害人拒绝付钱。
11、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给受害人热某某治疗因呼吸困难经常晕倒的疾病期间称受害人阴部被堵了,前岳母将你陷害了,无法解婚,让受害人拿来两盆花,被告人利用水中立筷子,手持念珠嘴中默念数字、用筷子向受害人身上洒水等封建迷性方式,骗取受害人热某某人民币700元。
12、 2020年4月1日、4月5日、6日期间,被告人哈某某在自己家中给受害人怕某某治疗因肩膀疼痛,长时间没有生育的疾病,称受害人怕某某被人诅咒谋害导致不能生育,要为其解咒为由,并要求受害人带来两只鸡、两盆花,利用水中立筷子、持有念珠嘴中默念数字、用筷子向受害人胸上洒水等封建迷信方式先后骗取受害人怕某某人民币1556元、两只鸡(价值为200元)。
13、 2020年5月7日,受害人库某某因哥哥和嫂子离婚,哥哥想抚养孩子,但其嫂子不同意,找被告人哈某某帮忙,哈某某让受害人通过微信发送嫂子的照片及320元微信红包便能通过照片念经,可以将孩子抚养权让给库某某的哥哥,当天给被告人哈某某发送嫂子的照片及320元微信红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里留
2020年10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2.被告人哈某某提现已在巩某某看守所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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